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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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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能 (一)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代拟民政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编制本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性社团登记、年检和社团基金会的监管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省军、烈属优待、抚恤补助、革命烈士审批、褒扬及伤残等级审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省"双拥"办公室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供(转)站、军队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七)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 (九)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省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婚姻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制定本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的审查、管理。 (十三)负责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移风易俗,推进文明丧葬。 (十四)拟定全省行政区域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负责市、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调处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 (十五)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和扶持福利企业,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六)指导、协调全省救助管理及流浪少年儿童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 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资金管理处: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 基建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处:拟定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和非法组织;负责全省基金会的登记、监管工作;受民政部委托,负责在陕全国性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全省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及信息报告、灾情发布等工作。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救济等社会救助工作调研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及督促落实;负责中、省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负责全省城市低保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管理,汇总统计上报全省低保工作各类数据;负责指导全省市县低保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指导全省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政务公开和乡镇政府公开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省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婚姻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及港、澳、台婚姻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拟定全省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管理规范以及扶持保护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指导实施,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殡葬改革工作,移风易俗,推进文明丧葬;指导全省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的审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救助管理及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九)优抚处:拟定本省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细则; 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评审、褒扬执行办法,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重点烈士纪念 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负责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事迹编纂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拟定全省行政区域和城镇发展规划,负责本省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变更审批和县(镇)设立、撤销、命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拟定县镇行政区域管理办法, 负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向国务院呈报涉及两省(自治区) 以上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名称的意见;负责本省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和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陕西省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以及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执行;负责移交地方政府接受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受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干所、军供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管理工作;参与征兵和控制城镇青年入伍的《优待安置证》的发放工作。 (十二)陕西省"双拥"办公室:指导协调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实施全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组织开展宣传和慰问活动;负责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建设的指导、检查和命名及双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地方部门、驻军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收集 双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解决军地矛盾和纠纷;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指导厅机关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 (十四)监察室:监督检查单位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和其他党员、干部实行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协助单位党组、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监督检查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督促、协调单位党政领导研究制定本单位和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受理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指导(领导)单位和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十五)勘界、编图办:组织调处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并对本省县级区域边界争议进行裁决,协助有关部门调处边界线两侧自然资源纠纷;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市、县周期性界线联检;管理维护界桩、界桩方位物等界线标志物;对跨界生产、建设行为进行备案;负责市、县、乡级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后界线的勘定、审核;协调行政区划图、界线详图集编制出版;制定完善边界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事项
部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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