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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指南
2006-6-12 10:40:12

 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常住户口在我省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与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到我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

登记地点: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02987218680     网址:www.saxmz.gov.cn   www.shaanxi.gov.cn

地   址:西安市新城广场陕西科技馆6楼

结婚登记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离婚登记时间:每周二全天

作息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冬季200530 夏季300530

邮政编码:710006       

登 记 程 序

1、 结婚当事人持证明、证件到我处审查(凡持外文证件的,须到省翻译家协会译成中文)

2、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声明书”,审核证件;

3、 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发证)。

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条件及程序: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个月内有效)。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个月内有效)。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6个月内有效)。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须翻译成中文、6个月内有效)

注: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须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须翻译);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须翻译成中文、6个月内有效)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须翻译成中文、6个月内有效)

   注: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须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当事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当事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须持本人的身份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离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离婚因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安机关公正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等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省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指南

登陆网站  http://fm.mca.gov.cn/——民政公用政务平台——公众访问——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网上申报——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信息”——选择婚姻登记机关(陕西省婚姻登记处)——输入密码并牢记——提交申请——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提供密码即可)

 

附注:交通向导
    陕西省翻译家协会

  地址:南关正街101号(世家商务中心三楼

  电话:029——87806269   88565861   传真:029——878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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